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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共造產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縣市政府暨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公共造產缺乏基金者,得向本府民政廳 申請公共造產基金貸款,其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貸款期限不得逾六年 。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最高不得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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