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人民使用山地保留地每人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左列標準範圍內,按口
  計算分配:
  一、農地田0.四公頃或旱0.八公頃,田、旱兼用者合併比例計算。
  二、林地一公頃。
  前項農地之分配如未達最高面積限額者,得以林地按旱0.八公頃與林
  地一公頃之比例計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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