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縣市庫總庫或財政局對未經簽開之空白縣市庫支票,應隨時查點,如有
  喪失,應即查明真相,除事變及不可抗力情事者外,應對失職人員,按
  情節輕重議處。
  前項喪失之空白支票,應查明字號於空白縣市庫支票登記簿內登記註銷
  。並通知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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