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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東部土地開發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開發處辦理測量規劃時,應測繪已墾土地之地形位置圖冊移送當地縣政 府核對有關地籍圖冊,並予查註清楚。當地縣政府認有必要時得再會同 有關機關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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