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營業場所經依法勒令停止使用或命令停業,不從者,縣市主管機關 應依第五條法令之規定,移送檢察署偵辦。經勒令停止使用、限期改善 或限期拆除,仍擅自繼續使用,逾其仍未改善或拆除,因而發生火災致 人傷、亡者,由縣市政府依涉有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故意殺人未逐、既 遂之嫌,移送當地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