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海上作業漁民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殘廢或死亡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
  二、被保險人自殺。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或因挑釁行為而引起之毆鬥。
  四、被保險人因麻醉、酗酒所致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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