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養殖漁業生產區管理委員會章程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85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之正、副委員及其他委員之任期均為每任二年,連選得連任,每任
  於屆滿前一個月內改選完畢並呈報所屬縣(市)政府(漁政單位)核定
  ,任期屆滿後二星期內需完成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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