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養殖漁業生產區管理委員會章程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85年7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會定名為(___________)養殖漁業生產區管理委員會。

  本會以提高養殖漁業生產區內(以下簡稱區內)漁民知識、技能、增加
  漁民收益並促進區內養殖漁業發展為目的。

  本會以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為轄區範圍。

  本會會址設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會應受當地縣(市)政府(漁政單位)之督導管理。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宣導並推展政府發佈之養殖漁業政令。
  二、推動區內相關行政輔導、技術改進、工程整建維護管理、產銷營運
      及財務管理等業務。
  三、配合政府政策執行政府委辦事項。
  四、提供政府所需之產業資訊。

  本會委員由區內養殖漁民成立之產銷班班長任之,但委員名額不得少於
  十一人,不足名額由區內養殖漁民推選之。

  本會設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之正、副委員及其他委員之任期均為每任二年,連選得連任,每任
  於屆滿前一個月內改選完畢並呈報所屬縣(市)政府(漁政單位)核定
  ,任期屆滿後二星期內需完成移交手續。

  本會依區內業務性質需要得分設行政、技術、工程、產銷、財務、稽核
  等工作小組,每小組設小組長各一人,小組組長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兼
  任。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查並議決會務、業務實施計畫及預、決算等。
  二、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三、議決區內各項經費之籌募、收繳與運用。
  四、議決其他有關區內養殖漁民之權利與義務事項。

  主任委員負責推動本會各項任務,副主任委員襄助之。

  本會委員會議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會委員會議對左列事項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決議行之: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罷免。
  二、經費之收支。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區內養殖漁民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各項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縣
  (市)政府(漁政單位)備查。

  本會經費來源:
  一、接受政府補助。
  二、由委員會統籌採購種苗、飼料、水車等養殖資材時酌收服務費。
  三、區內漁民使用公共資材時酌收維護費。

  本會為辦理各項業務需要,得設法籌集業務經費,其籌集事宜應經委員
  會通過並報所屬縣(市)政府(漁政單位)核備。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本會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造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呈
  報所屬縣(市)政府(漁政單位)核備。

  本會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編造該年度業務報告及決算報表並呈報所屬縣
  (市)政府(漁政單位)備查。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召開委員會議議決之,惟不得歸屬個
  人或私人企業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