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捐募期間,每次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報請核准後延長之,其開始
  捐募日期,應先報本府社會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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