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補助經費辦理之工作,應於實施完成後,填具實施報告表,遞報本 府查驗,凡未查驗合格而再申請補助者,不予受理。 前項實施報告表,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原核定之計畫要點。 二、實施情形。 三、完成時間。 四、支用經費數額。 五、檢討結果及改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