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獎助私立救濟福利設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凡經補助經費辦理之工作,應於實施完成後,填具實施報告表,遞報本
  府查驗,凡未查驗合格而再申請補助者,不予受理。
  前項實施報告表,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原核定之計畫要點。
  二、實施情形。
  三、完成時間。
  四、支用經費數額。
  五、檢討結果及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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