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所在其管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者,除公告招領事
  宜,應函由當地縣市警察局辦理外,其餘應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如有
  必要,並得洽請當地縣市警察局協助之。其他專業警察單位在其管轄區
  內發現無名屍體者,應封鎖現場,立即通知當地縣市警察局辦理,並在
  其管理區內協助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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