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設置國內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獎學金領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並追賠已領全部金額
  :
  一、言行有損國家名譽或違背國策者。
  二、同時領受其他以服務為條件之獎學金或補助費者。
  三、未經本府同意轉學其他學校或轉習其他科系者。
  四、經校方予以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五、非因疾病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自行休學或因疾病或不可抗力之事故
      休學已逾休學期限仍未復學者。
  依前項規定停止發給獎學金者,雖已賠償已領受部分而再具有本辦法之
  領受資格者亦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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