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有耕地之放租,每戶以田十五畝至四十五畝,三十畝至七十五畝為
  限,其地租最高額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或正產物收穫量總額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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