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祭祀公業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前條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
  內以書面向受理申報之縣(市)政府民政單位提出。該單位應於公告期
  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申復,並將申報人之申復書繕
  本轉知異議人;異議人仍有異議時,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法院提起派下權確認之訴,並將訴狀副本及起訴證明送縣(市)政府民
  政單位備查。
  前項申報人未於申復期限內申復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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