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民備繳公糧稻穀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處應按稻穀種類,分別印製保管收據,加蓋印信及編號後,發交委託
  倉庫備用,並於各期工作結束後,將未用之收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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