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一等分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一人至二人、襄理一人至四人;二等分行置
  經理一人、副理一人至二人、襄理一人至三人;三等分行置經理一人、
  副理一人、襄理一人至二人;海外代表人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
  人,其餘人員均在總員額內調配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