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1月8日

所有條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本行章程第三條及第三十六條規
  定,設總行及分行,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行務;副總經理一人至三人
  輔佐之。

  本行總行設左列各室、部:
  一、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及不屬其他部、室之
      事項。
  二、業務部掌理各項業務之企劃、推展、管理、資金營運事項。
  三、審查部掌理授信業務之審查、考核及債權之確保及中小企業輔導事
      項。
  四、營業部掌理各種存款、放款、國內匯兌、中小企業融資及有關業務
      之輔導事項。
  五、國外管理部掌理外匯及國外業務之管理事項。
  六、國外營業部掌理外匯業務之作業等事項。
  七、儲蓄部掌理儲蓄存款、儲蓄資金之運用及其他儲蓄業務事項。
  八、信託部掌理有價證券自營及受託買賣,並代辦有關信託業務之設計
      、推廣、處理事項。
  九、調查研究室掌理徵信資料、經濟金融及專業動態之調查、蒐集、整
      理、分析、研究改進與相關書刊之編譯、管理事項。
  十、稽核室掌理業務、帳務、財務及各種庫存保管品之稽核事項。
  十一、資訊室掌理自動化作業之規劃、推廣及資料之處理、管制事項。
  十二、總務室掌理事務、物品採購、財物保管、房地產購置及房舍營繕
        事項。

  本行置秘書室主任秘書一人、部經理七人、室主任四人、部副理十六人
  (業務部二人、審查部三人、營業部三人、國外管理部二人、國外營業
  部二人、儲蓄部三人、(信託部一人)、室副主任八人(秘書室一人、
  調查研究室二人、稽核室二人、資訊室二人、總務室一人)、科長三十
  二人、並置專門委員、研究員、業務規劃師、襄理、高級專員、秘書、
  稽核、高級制度分析師、助理稽核、中級專員、制度析師、程式分析師
  、副科長、初級專員、助理制度分析師、助理程式設計師、操作師、資
  料管理師、領組、程式設計員、辦事員、操作員、資料管制員、助理員
  、資料登錄員、練習員、雇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本行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三人、並置高、中
  、初級專員、辦事員、助理員、雇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
  之,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本行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二人,並置高、中、初
  級專員、辦事員、助理員、雇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本行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長二人,並置初級專員、辦事員、助理
  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行得視業務需要設分行及海外代表人辦事處,分行依業務之繁簡,分
  一、二、三等。

  一等分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一人至二人、襄理一人至四人;二等分行置
  經理一人、副理一人至二人、襄理一人至三人;三等分行置經理一人、
  副理一人、襄理一人至二人;海外代表人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
  人,其餘人員均在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行行員之派免,除總經理、副總經理於本行章程已有規定,會計、人
  事、政風人員另有規定外,主任秘書、部經理、室主任、分行經理、專
  門委員等職位,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通過後派免,餘由總經理派免。

  本行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行訂定,報請臺灣省政府備查。

  本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