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本行章程第三條及第三十六條規
定,設總行及分行,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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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行務;副總經理一人至三人
輔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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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總行設左列各室、部:
一、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及不屬其他部、室之
事項。
二、業務部掌理各項業務之企劃、推展、管理、資金營運事項。
三、審查部掌理授信業務之審查、考核及債權之確保及中小企業輔導事
項。
四、營業部掌理各種存款、放款、國內匯兌、中小企業融資及有關業務
之輔導事項。
五、國外管理部掌理外匯及國外業務之管理事項。
六、國外營業部掌理外匯業務之作業等事項。
七、儲蓄部掌理儲蓄存款、儲蓄資金之運用及其他儲蓄業務事項。
八、信託部掌理有價證券自營及受託買賣,並代辦有關信託業務之設計
、推廣、處理事項。
九、調查研究室掌理徵信資料、經濟金融及專業動態之調查、蒐集、整
理、分析、研究改進與相關書刊之編譯、管理事項。
十、稽核室掌理業務、帳務、財務及各種庫存保管品之稽核事項。
十一、資訊室掌理自動化作業之規劃、推廣及資料之處理、管制事項。
十二、總務室掌理事務、物品採購、財物保管、房地產購置及房舍營繕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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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置秘書室主任秘書一人、部經理七人、室主任四人、部副理十六人
(業務部二人、審查部三人、營業部三人、國外管理部二人、國外營業
部二人、儲蓄部三人、(信託部一人)、室副主任八人(秘書室一人、
調查研究室二人、稽核室二人、資訊室二人、總務室一人)、科長三十
二人、並置專門委員、研究員、業務規劃師、襄理、高級專員、秘書、
稽核、高級制度分析師、助理稽核、中級專員、制度析師、程式分析師
、副科長、初級專員、助理制度分析師、助理程式設計師、操作師、資
料管理師、領組、程式設計員、辦事員、操作員、資料管制員、助理員
、資料登錄員、練習員、雇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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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三人、並置高、中
、初級專員、辦事員、助理員、雇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
之,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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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二人,並置高、中、初
級專員、辦事員、助理員、雇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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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長二人,並置初級專員、辦事員、助理
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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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得視業務需要設分行及海外代表人辦事處,分行依業務之繁簡,分
一、二、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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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分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一人至二人、襄理一人至四人;二等分行置
經理一人、副理一人至二人、襄理一人至三人;三等分行置經理一人、
副理一人、襄理一人至二人;海外代表人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
人,其餘人員均在總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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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行員之派免,除總經理、副總經理於本行章程已有規定,會計、人
事、政風人員另有規定外,主任秘書、部經理、室主任、分行經理、專
門委員等職位,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通過後派免,餘由總經理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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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行訂定,報請臺灣省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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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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