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提案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或出席人員提出,並應於開會三日前送 本府處列入議程。 前項會議資料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 具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機密議程,議案資料於會場分送,議畢即時收 回。但各出席人員認為有參閱必要時,得經提案機關(單位)之同意後 簽收攜回,並依保密規定,妥慎保管,不得洩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