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縣務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提案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或出席人員提出,並應於開會三日前送
  本府處列入議程。
  前項會議資料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
  具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機密議程,議案資料於會場分送,議畢即時收
  回。但各出席人員認為有參閱必要時,得經提案機關(單位)之同意後
  簽收攜回,並依保密規定,妥慎保管,不得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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