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寄售舊貨業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接受委託寄售貨品或收買舊貨,如認來歷不明者,應由賣主或寄售
人覓具舖保,如屬過路客商,無法取得證明或其人行跡可疑者,應
即報告管理機關處理。
二、接受委託寄售物品或收買舊貨時,應將名稱、數量詳載登記簿(如
附表四),並於翌日填具日報表(如附表五)送管理機關備查。
三、經營舊貨業不得有妨害交通市容及衛生。
四、經營委託寄售舊貨業,遇有左列物品,不得接受委託寄售或收買,
並應立即報告該管警察機關。
五、各種兇器。
六、盜竊贓物。
七、槍彈及一切違禁品。
八、機關印信及公用物件文書。
九、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
十、猥褻圖書、文字或其他妨害風化之物品。
十一、經政府明令禁止買賣之物品或金銀外幣。
十二、來路不明或委託人身分顯有不稱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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