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特定營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01日

條文關聯

  委託寄售舊貨業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接受委託寄售貨品或收買舊貨,如認來歷不明者,應由賣主或寄售
      人覓具舖保,如屬過路客商,無法取得證明或其人行跡可疑者,應
      即報告管理機關處理。
  二、接受委託寄售物品或收買舊貨時,應將名稱、數量詳載登記簿(如
      附表四),並於翌日填具日報表(如附表五)送管理機關備查。
  三、經營舊貨業不得有妨害交通市容及衛生。
  四、經營委託寄售舊貨業,遇有左列物品,不得接受委託寄售或收買,
      並應立即報告該管警察機關。
  五、各種兇器。
  六、盜竊贓物。
  七、槍彈及一切違禁品。
  八、機關印信及公用物件文書。
  九、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
  十、猥褻圖書、文字或其他妨害風化之物品。
  十一、經政府明令禁止買賣之物品或金銀外幣。
  十二、來路不明或委託人身分顯有不稱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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