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
一、六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類及H-1
    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00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
    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
    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
    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通路設有頂蓋
    者,其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接通道路。
二、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
    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