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保護機構及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應具本法所定業務範圍之專業背景
。但為處理行政事務所聘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
,由保護機構擬訂,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保護機構訂定前項專任人員之待遇支給基準時,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
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保護機構及分會工作人員之基本資格;有關人事、福利等細節性
    規定則授權保護機構另訂定詳盡規範,以符實需。
三、為保障保護機構工作人員之薪資福利待遇與民間同性質業務之工作人
    員具備相近之標準,爰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訂定第三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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