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為處理前四條所定事項而認有必要者,得向檢察
官調取偵查卷證,及通知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
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情形,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於拘提、通緝被告或
接獲第八十八條第三項之通知後,認有必要時,得預行向檢察官調取偵查
卷證,並保存必要之卷證資料影本。
第八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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