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遇有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時,各管理機關應對受災區域內所
  經管之財產,緊急實地檢查,並予適當處理。
  前項緊急檢查處理結果,應由管理機關報請本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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