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坑道或採掘面有不安全崩塌之虞時,應撐設支架,並用襯料填緊頂部及
  兩側,不得鬆弛。如有移動、傾倒、腐損或折斷,應即分別修復。
  前項修復不得由無經驗之作業人員單獨工作。
  礦場應在坑內外適當地點儲備充分之支撐材料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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