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或作業人員發現甲烷或有害氣體含量超過前條之規
  定時,應即依左列規定辦理,並報告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速
  予處理:
  一、煤礦場除立即改善通風外,應即停止該區之送電,並通知作業人員
      撤離及揭示警告標誌,遮斷通行。
  二、煤以外礦場應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及揭示警告標誌,遮斷通行。
  甲烷含量在百分之二.五以下,並有特殊理由,經礦務局所派人員許可
  者,得不予遮斷通行。
  撤除第一項之警告標誌或遮斷圍柵時,應受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
  主管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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