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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條之一
兩條公路有共線路段時,應以兩面路線編號標誌共桿或共面方式設置,排 列方式為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並以道路等級高者在前;道路等級相同時 ,以路線編號小者在前;路線編號亦相同時,以主線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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