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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之一
承銷團為辦理競價拍賣,得將發行公司公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交付予 投資人,並召開發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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