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急難救助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急難救助者,本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視個案狀
  況積極協助其申辦相關社會福利或轉介至社會、勞工、衛生等相關單位
  協助其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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