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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之一
被徵收之土地曾經為改良者,應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其改良費補 償之申請應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出主管機關發給 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所有權人未依規定申請者,不得請求補償改良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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