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告訴乃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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