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巿不得販售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或加工之食品。
前項之地區指日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縣。
本巿流通之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原產地之都、道、府、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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