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漁會經營專用漁業權,其經費所出所入列於服務事業部門;經營定置漁業
權或區劃漁業權,其經費收支列於經濟事業部門。
專用漁業權補償費之所入,其所出項目應限於辦理漁業資源復育及漁業公
共設施。
前項補償費所入經費於本年度決算後,其結餘應於次年度轉入專案基金專
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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