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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一條(通知之方法)
通知得用任何方法為之。但主張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曾為通知者, 應負舉證之責。 付郵遞送之通知,如封面所記被通知人之住所無誤,視為已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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