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民間公證人及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之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比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級以下人員標準計算。但因事實上需要經請求人同
意並記明筆錄者,得搭乘飛機或定價較高之交通工具及參照簡任級以上人
員標準收取住宿費及繕雜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