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得按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並在支出用
  途欄註明撥還零用金,由地區支付處簽開以各該機關之指定人員或各該
  機關國庫零用金帳戶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將款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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