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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二條
各機關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得按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並在支出用 途欄註明撥還零用金,由地區支付處簽開以各該機關之指定人員或各該 機關國庫零用金帳戶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將款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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