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移付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被付懲戒律師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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