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資訊,保護機構應主動公開:
一、前條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但補助、捐贈者或事先以書面
表示反對者,得不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保護機構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
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保護機構及分會辦理之業務內容
,明定保護機構應公開之資訊範圍;並參酌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六條規
定明定保護機構公開資訊之方式,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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