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設配電場所因建築物新建、改建需配合拆裝或遷移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原供電範圍之建築物全部拆除辦理廢止用電時,有關供電線路、設備 由本公司免費拆遷。完成後之建築物申請用電依本規章第六章第六節 規定需設置配電場所者,依新設置辦理。 二、原供電範圍之建築物未全部拆除,申請遷移配電場所者,依本規章第 七十條規定辦理。完成後之建築物申請用電依本規章第六章第六節規 定需設置配電場所者,依新設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