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既設配電場所因建築物新建、改建需配合拆裝或遷移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原供電範圍之建築物全部拆除辦理廢止用電時,有關供電線路、設備
    由本公司免費拆遷。完成後之建築物申請用電依本規章第六章第六節
    規定需設置配電場所者,依新設置辦理。
二、原供電範圍之建築物未全部拆除,申請遷移配電場所者,依本規章第
    七十條規定辦理。完成後之建築物申請用電依本規章第六章第六節規
    定需設置配電場所者,依新設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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