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或已編號自行車
路線上行駛之方位。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指向東行用「指7」,指向南行用「指8」,
指向西行用「指9」,指向北行用「指10」。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路線中段或交岔路口附
近。其排列方式應為路線方位指示標誌居上,路線編號標誌居下。設置圖
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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