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首長移交時,對於經管之市有財產,應依規定編造交接清冊報請
  本府查核。各級經管市有財產人員移交時,應依規定編造交接清冊簽報
  機關首長查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