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教職員之退休生效日,均以主管機關審定
之退休生效日為準。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查歷來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及本細則關於自退休金收回溢領
薪給之規定,實係基於簡便收回溢領薪給之行政作業所為規範,惟審
酌薪給與退撫給與,分屬不同法律規範,且退休金與薪資亦屬不同性
質之給付,又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法律均明定,教職員請領退撫給
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是以,有關
退休生效後如有預(溢)領薪給,應回歸由服務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收回事宜,始為正辦。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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