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地名標誌「指 21」、「指21﹒1」,用以指示行車到達之行政區或其它地
點。設於進入該地點之交界處至交界處前後五十公尺之間,若無明確之交
界處,則設於適當處所。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行政區之地名應加註行政區名稱,如縣、市
、鄉、鎮、區、村、里等,並得於牌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該行政區特色
之圖案,該圖案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定之。高山地區得加裝標
高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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