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會計部門應派駐信用部會計人員,專任辦理信用部會計事務,受信用部主
管人員之指揮監督,並對主辦會計人員負責。
信用部並應設置專任出納人員主辦出納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指揮監督
,並對信用部主管人員直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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