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合於減免稅之規定者,應由管理機關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
  手續。
  前項減免稅之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管理機關應將文號及起迄日期詳
  細記載,並彙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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