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2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及公
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
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
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指22」、「指22.2」、「指22.4
」、「指22.5」用以指示行車方向,「指22.1」及「指22.3」用以預告行
車方向,視需要分別於「指22」及「指22.2」上游處設置,其中「指22.1
」下方數字代表該標誌至路口之距離;「指22.5」,地名採並列標示,箭
頭於地名下方。「指22」及「指22.1」圖形可依實際路口型態調整,路線
編號置於箭身上,表直行或轉向後所行駛之公路編號,路線編號置於箭頭
前,表經由該方向可銜接之公路編號。「指22.2」及「指22.3」之箭頭,
依直行、左轉及右轉之順序,由上而下排列。
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
;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
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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