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宜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協力合作,實現以下之審
理:
一、先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事前進行充分之準備。
二、於審判期日,以集中方式進行各該程序,並在法院適當之訴訟指揮下
    ,由當事人、辯護人以具體明確之爭點為中心,為簡明易懂之主張、
    出證活動,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理解案件、爭點、證據之內
    容。
三、於審理過程中,由法院致力於運用審前說明、請求釋疑等程序,釐清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疑惑,使其得以自主形成心證。
終局評議程序,國民法官與法官以審判中提出於法庭之證據為基礎,形成
心證,立於對等地位充分討論後,作成論罪及科刑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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