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公共汽車停車站之尺寸:
  公共汽車停車站之尺寸規定如左:
  一、長度:站台設在交叉路口附近,容一輛車停靠者,最短二0公尺,
      每增加一輛,應增長一五公尺。
      站台在路段中央,容一輛車停靠者,最短二五公尺,每增加一輛,
      應增長一五公尺。
  二、寬度:最少須有一.二公尺。
  三、高度:站台之高度為二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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