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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六條
坑內一般作業場所之風速,應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尺以下,但專用風道 可增至六百公尺。 前項風速如有特殊理由,報經礦務局核准者,得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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