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坑內一般作業場所之風速,應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尺以下,但專用風道
  可增至六百公尺。
  前項風速如有特殊理由,報經礦務局核准者,得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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