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被付懲戒律師或移送懲戒機關、團體,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請求覆
審者,應於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
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律師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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