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方向里程標誌「指24」,用於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於
交岔路口顯明之處,牌面具行車路線平行,箭頭指向通往之地點。圖例如
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標牌為箭頭形,以阿拉伯數字表明該標誌與
所指地點之里程,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免註「公里」兩字。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
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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